第B05:新主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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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4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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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农村宅基地及农户建房政策问答]

  本书汇集了各方关于宅基和农村村民行为管理、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房是农村村民的重要财产,承载着广大农村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加强本市宅基地和农民建房行为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打造上海现代化大都市的亮点和美丽上海底色,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七部分 宅基地监督管理(一)

  1.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化解途径?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村委会进行人民调解解决。

  2.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指什么?

  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乡)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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