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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5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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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检察院着力保障群众“身边的安全”

  □通讯员 徐杰瑛 记者 王平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从加强窨井盖管理、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参与度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金山区检察院积极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严厉打击涉窨井盖犯罪、城市公共安全等方面犯罪行为,为平安金山、法治金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该院主动排摸近3年全区涉窨井盖案件发案情况,发现2起涉窨井盖盗窃案件,其中2018年12月1日及次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先后两次驾驶二轮电动车至本区枫泾镇枫阳路318号旌逸大酒店附近,窃得上海红枫物业管理的金轩小区道路上的窨井盖3块,后藏于家中。2020年8月5日至8月17日犯罪嫌疑人施某在本区亭枫公路、车亭公路上连续盗窃八块窨井盖,并陆续至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针对该两起盗窃案件,该院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确认窨井盖已重新安装到位,且并无出现人员伤亡现象。同时针对今年以来涉道路交通类的刑事案件大幅上涨的情况,该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逐案进行排摸,查找案件当中有没有涉及道路安全设施缺损、影响到公共安全方面的隐患,并做好线索收集、记录工作,目前排摸到一起因道路交通标示放置不明显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线索。此外,针对本区涉窨井盖犯罪发案较低现状,拓展监督范围至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类案事件,三年来共梳理涉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危害群众“身边安全”案件10余件。

  该院注重从优先保护公共安全法益的高度,判断涉窨井盖刑事案件定性问题。在办理施某某盗窃案件时,针对从窨井盖在道路的位置和尺寸来看,认定一般情况下不足以使机动车以及行人、非机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发生,或者说发生的概率比较低,因此无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在办理林某某寻衅滋事案时,发现林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其住处阳台上肆意向楼下扔掷酒瓶、椅子、砖块等物品,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改变公安对该案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起诉至法院,并获法院判决认可。

  安全就是最大的民生,金山区检察院将继续围绕“小井盖”关乎“大民生”理念,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持续深化高检院的“四号检察建议”,不断延伸监督触角,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问题治理,做好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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