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钰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国家乡村治理政策的升华。乡村的转型是国家政策推动的结果,乡村治理形态的变革也是国家政策影响的结果。随着国家乡村的政策由资源汲取型向输入型转变,作为嵌入国家治理体系的村民自治模式也应随之发生相应的变革。
微自治作为当前基层治理中对村民自治的拓展,是基于中国独特的社会土壤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实践创新,也是对传统基层治理单元的复归。虽然微自治目前只是在全国部分地区推行,没有普及,但正在逐步推广,并逐渐影响着基层治理形态。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推进微自治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一是微自治能促使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回应民众需求。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中,政府主导一切,村庄是公共产品供给中被动的接受者。这种“替民做主”的管理模式往往难以获得群众配合。
微自治真正实现“赋权于民”,可以走出现代治理中空泛的精英设计,真正关注生活,关注民生。在微自治的治理单元中,由于村民意愿得到充分尊重,村民满意成了最终目标,村民参与意识得到充分激发,村民的意愿得到有效表达,政府只要对这些诉求做出积极的回应,地方治理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微自治可以让国家治理与基层治理有效衔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基层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要求逐步提升,行政村村民自治的模式已难以和国家对基层的治理意图衔接,无法解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由于微自治治理单元是自然村,是群众的生活基本单元,距离群众的空间最近,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可以通过这一单元与群众对接,进而提高政策治理效果,避免了国家治理中的政策入村不入户的“空转”。
三是以自然村为治理单元的微自治丰富村民自治内容。在村民自治的框架结构中,村民小组等也是一个层级单位,但只是一个执行者,处于被动地位,缺乏自治功能。微自治通过自治下沉,赋予了村民小组等自然村落组织的自治功能,将之凸显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治单元和主体,行使一定的自治权。
微自治这一实践创新是在不改变行政村民自治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将治理单元下沉到更小的自然村落,利用自然村中村民间血缘、地缘间的有效社会关联,调动村民的积极性,推动基层治理,丰富村民自治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微自治不是否定村民自治,当前一些村民自治中的问题及“三农”问题也不是完全是自治单元大小的问题,可能只是村民自治实现形式与自治单元内的现有的社会基础不相适应而碰撞产生的意外。
村民自治怎样才能真正自治,而不是被动地参与自治,微自治依托自然村这样的治理单元,在拓展村民自治边界的同时,对村民自治的重心进行了有效回应。此外,以自然村作为治理单元的微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基层真正的民主治理,重建了村庄的公共性,但是这种治理方式也是有前置条件的,如相对较高的社会关联度等,至于是否适合所有乡村还有待进一步验证,还需要因地制宜加以引导。(摘自《中国乡村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