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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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1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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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平: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迫在眉睫
  近年来,国家对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书平建议及早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问: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的普遍做法是什么?

  王书平:目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已达到74个。包括中国在内18个国家受1978年文本的约束;55个国家和组织受1991年文本的约束。

  特别指出的是,UPOV成员中,除中国外,均无一例外地通过法律形式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予以规定。而且,除日本、肯尼亚等国家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子管理法为一体的混合立法形式,其他国家均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加以保护。

  问: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王书平:与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比较,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十分落后。《种子法》和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不少规定还不能适应我国现代种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

  品种权保护水平太低。品种权保护仅限于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而对为繁殖材料进行存储、运输、加工、许诺销售等极可能构成侵权的环节未作规定;品种权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其收获材料未做规定,对于常规品种和无性繁殖品种,权益人根本无法正常维护权利。

  鼓励品种原始创新不足。对新培育的品种不区分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没有任何的限制性规定。

  品种权维权存在举证难等问题。由于缺乏维权和执法途径,对于侵权套牌行为,多数依据假种子进行处罚。

  农民特权亟需明确。不少侵权企业委托农民进行大规模生产,实践表明很多情况属于代繁代制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由于现行制度没有对“农民”和“自繁自用”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品种权人难以追究侵权责任。

  问: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哪些建议?

  王书平:建议相关部门及早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同时参考以下几条: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这将有利于遏制育种剽窃、低水平模仿与修饰育种现象,保护原创育种者的利益,鼓励真正的原始创新。

  适度扩大育种者权利举证范围。举证范围从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物,育种者权利保护链条要有所延长。对授权品种各个环节都进行保护,这样权利人才能多渠道、多环节地监督、发现、围堵侵权行为,收集侵权证据。

  适当扩大保护期限。对品种权保护期延长5年,即规定树木或者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简化受理审查测试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填写内容根据需要适当合并优化。增加加快品种权审查程序,对于创新性突破性优良品种、申请人提交的测试报告与官方测试报告高度吻合的,可以适当加快审查速度。

  王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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