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三农参考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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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3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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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可取消农民权益不能减少
  □何兰生

  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它在适应当时经济发展条件和社会管理水平的同时,也在城乡之间横亘起一道壁垒,造成了城乡经济社会的严重二元化,导致城乡差距的持续扩大和农民权利的巨大损害,其本身也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痼疾和瓶颈,因此长期以来广受诟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成为时代的呼声,也具备了实施的条件。

  全面取消农业户口,实施“农改居”,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大决策和关键节点。所以对待“农改居”,就应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来看待,从城乡居民权利同等化的要求来落实。实施“农改居”,关键就是要落实好“一体”和“同等”,就如人的身体各器官,虽然处于身体的位置不同、功能有异,但都是身体的一部分,都不可或缺,都要加以呵护,不仅营养要均衡送达,还要有针对性地固本扶弱。城乡之间亦然。面对城乡之间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不平等和差距,如何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和保障,是“农改居”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下一步还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细则,加大对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延伸覆盖,逐步弭平城乡居民福利待遇方面的差距,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农村居民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卫生、文化等方面的弱势和不足,着力消除各种或显或隐的福利差距,让好政策真正落地,让农民有一种明显的获得感,如此才符合政策设计的初心。

  取消农业户口,实施“农改居”,农民的权益只能增不能减。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经济、政治权利,也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和核心权利,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命根子”,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任何人都不能打任何的“小算盘”!要坚决防止以“农改居”名义打农民土地权利的主意,更不得以各种理由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属性,严重侵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要坚决防止“农改居”后搞所谓的“以土地换社保”、强行要求农民退出承包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赋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要不要退出,是他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就像任何人不能因为一个市民搬到乡下生活、就要求他退出城里的房产一样,任何人也无权要求一个进城农民必须退出他的承包地。

  开弓没有回头箭。取消农业户口,实施“农改居”,是顺应时势、呼应民心之举,但宣布取消易,扎实实施难。而这不仅与政策意愿相关,还与经济实力相连,在经济新常态下这更是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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