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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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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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
  受上海下沙烧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沙烧卖公司”)的委托,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王文锋律师就其合法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侵权事宜,特发表如下声明: 

  下沙烧卖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下沙烧卖”第四代传人,其制作的烧卖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风味,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下沙烧卖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999年申请注册了“下沙及图”商标(注册号:1432697),于2012年申请注册了另一“下沙及图”商标(注册号:11549908),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包括烧卖等商品在内,目前均在合法有效期内。2001年下沙烧卖公司成立后,法定代表人即将注册商标以独占方式许可下沙烧卖公司使用,并授权下沙烧卖公司单独进行商标维权的所有事宜。2011年,下沙烧卖公司的下沙烧卖制作工艺入选上海市浦东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法定代表人被命名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2015年该项目升格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随着下沙烧卖公司制作销售的下沙牌烧卖知名度的提升,假冒仿冒其下沙牌烧卖的产品越来越多,导致广大消费者难辨真伪。

  下沙烧卖公司独家使用的“下沙及图”商标,尽管含有“下沙”地理标志,但其烧卖产品特色并不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而是下沙烧卖公司长期以来专心研制和摸索出来的特有的烧卖制作技艺,只不过因祖居下沙地区,才在注册商标中使用了“下沙”标识。因此,该注册商标中的“下沙”标识并不起地理标志的作用,仅仅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功能。自1999年以来经过下沙烧卖公司16年的持续使用,特别是入选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该商标已经具有了很高的显著性,在市场中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按照《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制作、售卖烧卖的商户,在其店招、包装、宣传介绍说明等等地方突出使用“下沙”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下沙烧卖公司独家使用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这些商家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不但侵害了下沙烧卖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为此,律师郑重声明如下:

  一、下沙烧卖公司目前共开设有9家门店和销售点,分别是:下沙店(沪南公路5229号)、黄浦店(天津路171号)、虹口店(大连路539号)、惠南店(南门大街21弄1号)、周浦店(周康路169号)、昌里店(浦东新区昌里东路516号5室)、新场古镇店(洪西街62号和64号)、惠南销售点(惠南镇车站26号)、惠南销售点(惠南镇通济路150号)。 

  二、除上述9家门店和销售点外,下沙烧卖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授权任何商家使用其注册商标,凡使用或包含有“下沙”商标或标识起到商标识别功能,误导消费者的均为假冒或仿冒下沙烧卖公司下沙牌烧卖的商家。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希望这些商家诚信经营,立即删除“下沙”标识,停止侵权行为,否则,下沙烧卖公司将对侵权商家的侵权行为予以追究,直至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文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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