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谭智心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博士
[核心提示]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基层实践已见雏形。据农业部统计,合作社联合社已发展到6000多家,广泛分布在种植、养殖、农机、植保等各个领域。党中央高度重视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2013年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见,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已经在国家层面确立了行动指南。
实现潜在利润是联合社萌生的内在动力
从合作社到联合社,代表着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出现,必然使得单个合作社无法实现的潜在利润得以实现。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潜在利润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联合社能够实现规模经济。走向联合不仅反映了广大农民在更高层次上合作的要求,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我国农民合作社实现了农民“抱团”发展,但由于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小”“散”“虚”的现象短期内还难以实现质的突破。合作社实现联合与合作,能够使合作社变“大”、聚“力”、做“实”,可以迅速提升生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
第二,联合社能够实现外部经济内部化。在联合社内部,合作社之间达成了互惠互利的契约联结机制,这种契约既包含纯粹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称为“显性契约”),也融入了农村社区、宗族、乡亲之间的互助机制(称为“隐形契约”),这种互助机制的形式多样,包括技术回馈、利润返还、无偿借贷、品牌联合等,从而使合作社为其他合作社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产生的外部经济,在联合社内部得到回报,实现外部经济内部化。
第三,联合社能够分散单个合作社的风险。联合社将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统一到同一个制度框架下,在实现优势互补的同时,还能够降低单个合作社在面临生产资料市场、技术市场、农产品销售市场、金融市场时的不确定性和弱势地位,从而实现风险共担,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第四,联合社能够节约合作社的外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理论最早由科斯提出,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联合社的出现,实际上将合作社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内部化了。例如,联合社通过纵向一体化的方式将产品上下游之间的合作社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能够有效降低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成本。
不同契约联结机制促使联合社类型分化
据调查,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主要有生产型联合、销售型联合、产业链型联合、综合型联合四种类型。这四种联合社内部的契约联结机制各不相同。
类型一:生产型联合。生产型联合是规模经济的助推器,它立足于某一类农产品生产,通过联合更多的农民合作社迅速扩大规模来达到减少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此类联合社内部的各个合作社生产的产品属于同一类,生产要素也极为相似,所以较易将生产要素或是生产产品进行标准化,故多采用股份制的契约联结方式。此类契约联结方式较为稳固,易于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共同体,而且有利于在联合社层面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产生规模经济。如江西省上高县汇农种植业专业合作联社,主要经营优质水稻的种植、生产和销售。联合社以“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工厂化育秧、机械化操作、现代化管理”为手段,实行“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经营、统一产品认证”的运作模式,得到快速发展壮大。
类型二:销售型联合。销售型联合是市场优势的塑造者,主要经营领域为农产品产后流通及销售,通过联合不同种类的农民合作社来提高产品的多样性,实现供给稳定和销售盈利的一种产加销同盟。此类联合社是当前联合社发展的主要类型。销售型联合社内部的各个合作社经营产品各异,具体的生产要素也各不相同,故在生产环节较难达成一致的生产契约。而在农产品销售环节,不同的农产品集中销售可以实现营销上的规模效应,而且为统一宣传、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等提供了便利,也降低了营销成本。这种联合社的契约联结方式一般较为松散,单个合作社大多财务独立,统一的销售平台也需要外部力量的参与才能够建立,所以多数需要政府或者有实力的企业牵头组建。如湖北通县九宫绿园种养殖联合社,在联合社成立之前,10家成员合作社的农产品覆盖全县13个乡镇,涉及猪、兔、茶叶、蔬菜、药材等10多个品种,但每个合作社都面临产品销售难题。2012年底,合作社抱团成立了九宫绿园联合社,并在武汉市区开设了2家社区直销店,直供直销各个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大大提高了经营效益。
类型三:产业链型联合。产业链型联合也叫一体化联合社,是一体化联结的新机制。它以农业企业牵头的农民合作社为核心,以产业链协作为手段,以提高链条整体的市场响应能力和盈利水平为目的的纵向一体化联合。产业链型联合社多由企业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内部的契约联结方式较为紧密,此种契约一旦形成,将极大地节约产业链内部的交易费用。然而,核心合作社往往通过入股等方式,对其他合作社进行控制。所以,此种联合社内部的民主机制往往难以形成,容易造成其他合作社依附于核心合作社的情况。如河北省灵寿县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由供销社推动成立联合社的典型代表。联合社成立时,资产总计400万元,其中20%来自村“双委干部”等社会能人,50%来自青同镇本地的6个龙头企业,10%来自上级县供销社,20%来自各个合作社,形成了由供销社指导、村两委干部参与、依托联合社联系广大专业合作社及农户、企业提供资金和销售服务的综合型供销组织。
类型四:综合型联合。综合型联合是多元化农村社区的缩影,它以社会化服务为纽带,以增强社区成员联系、提高区域经济活力为目标,通过资源整合而实现的一种区域性联合。此种具有综合服务性质的联合社在基层并不多见。由于此类型联合社以综合服务为主,联合社内部的合作社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经济利益关系,还需要一些诸如共同意志、道德约束之类的隐形契约存在,所以经营此种类型的联合社,需要具备奉献精神或是企业家精神的农村能人参与。如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是以永济市蒲州镇农民协会为组织载体、跨越永济市蒲州镇和韩阳镇两大镇级行政区的融科技服务、文化娱乐、学习讨论、企业运营、公益事业为一体的“综合性乡村社区”治理模式。
联合社发展须加强政策指引
从联合社的萌生及其发展类型来看,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第一,加快出台联合社扶持政策。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这种组织形式是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快出台关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措施。如工商部门要将联合社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予以注册登记,财政部门要设立支持联合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专项资金,金融部门对于联合社的信贷政策应予以优惠,税收部门要将联合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同农民合作社同等对待,用水、用电、用地等部门要对联合社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二,兼容并包、分类指导。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类型的分化有其内在的经济规律,针对目前已出现的各种类型的联合社,宜采取兼容并包、分类指导的方针,在尊重基层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合作社广泛开展联合与合作。政府部门要创造一切有利条件,给予联合社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联合社形成诸如生产型联合社的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为销售型联合社提供农产品展示展销的平台和创造品牌的空间;引导产业链型联合社创新组织内部联结方式,鼓励其向着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方向综合发展;有序引导综合型联合社广泛开展各类支农服务,发挥综合型联合社在社区建设方面的独特优势,探索综合型联合社开展开发式扶贫的新机制。
第三,发展和规范并重、监督和支持并举。联合社的发展是建立在合作社的发展基础之上的,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还有待提高,所以联合社的发展应更加注重规范化建设。应切实加强监督监管,防止出现打着联合社的牌子而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套取国家资金支持的“挂牌社”、“空头社”在联合社领域出现。对于出现的此类情况,应加强纠错整改;对于屡教不改的“联合社”,要坚决予以取缔,为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创造公平、自由、公正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