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点:
坚持合作社原则,真正做到民主办社。法国农业合作社坚持的原则主要有四项:一是自由加入,但必须承认合作社的章程,维护共同利益,缴纳一定数量的股金;二是非资本获利原则,社员不是按股金数量获利,而是按交易额多少分红;三是民主管理,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从社员中选出,社员直接参与经营决策,充分体现了社员所有者主体地位和民主管理原则;四是排他性,合作社只和社员进行交易,每个社员只与合作社交易,如果合作社经营困难或确有必要,可以与非社员交易,但不能超过合作社经营额的20%。
专业化合作,产业化经营。农业合作社主要是单一种类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家庭农场之上,在保留私有制和独立的经营权前提下,形成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既独立又合作的双层经营结构,以流通领域合作为主要内容,为社员提供产前、中、后的系列化服务,组合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合作社采用“合作社+农户”或“合作社企业+农户”等形式进行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经营。通过产业化经营,把分散的农业生产与集中供应、加工和销售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在产前、产中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禽畜良种、饲料以及人工配种等,产后收购、加工、储藏、运输、营销、出口等。农业合作社收购的小麦,销售的是面包;收购的葡萄,销售的是葡萄酒;收购的活畜,销售的是火腿、香肠和分割肉;收购的牛奶,销售的是奶酪、黄油、酸奶和鲜奶。产品附加值增加数倍至数十倍。
企业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合作社对内坚持合作社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留足公共积累和发展基金后实行盈余返还原则,对外则实行公司化经营。一是要谋求利润最大化,把社员的产品通过深加工后卖出去,又要卖个好价钱;二是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在传统专业化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与私人资本联合,采用股份制的管理,兴办企业,拓展经营领域;三是通过联合和合并,进行规模化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法国合作社由小到大,打破地域限制,跨区域整合的趋势不断加剧。近几年,整个法国合作社数量逐年减少,单个合作社的规模越来越大。
依法治社,依法兴社。一是法制化管理。从1947年和1962年,对农业合作社进行了两次专门立法,保障合作社的权益和健康发展,坚持依法治社、依法兴社。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合作社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拓展自身业务,规范经营行为;二是为规避合作社之间的恶性竞争,政府对合作社的布局进行控制。近年来,对新申请设立合作社的,原则上要求归并到已成立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合作社,推进联合与合并,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政府重视和扶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但政府很少直接干预合作社经营,只是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间接调控。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扶持和帮助上。法国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合作社的事务,积极为合作社的建立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包括经济补贴、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同时,政府有配套的扶持政策,包括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农业投资、农业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农业保险等。
借鉴意义
法国合作社产品收购和结算形式。分析法国合作社经营模式,虽然合作社把加工和销售同农户的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了一起,但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同农户之间的关系也体现出相对独立的一面。企业获得初级农产品的形式仍是收购、结算的形式,在法国农业合作社,大宗农产品是按照农产品国际期货价格同农户结算,特色农产品是按市场预测价结算,并在收购合同中承诺,企业在农产品加工、销售、出口中产生的利润,按比例返还利润。这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农产品定价方式,确定农产品合理收购价格,最大程度地保证企业与职工之间利益公平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法国合作社利润再分配模式。法国合作社是一个对外实现利益最大化,对内实现利益公平化的合作组织。企业与农户之间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相互依存、公开透明的合作机制。它们都是在订单的基础上,附加相配套的加工、销售利润再分配机制,虽然再分配的方式和比例各不相同,但大原则是将利润尽可能多地向农户倾斜。
按照法国企业家和官员的解释,翻译成中国的一句俗语就是:不能搞一锤子买卖。企业只有得到农户的信任,并将企业命运同农户的命运紧紧地连在一起,企业才能确保得到源源不断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业初级产品。
法国合作社对社员的管理机制。社员被清退,意味着社员曾经所享受到的政府补贴、技术指导、产品认证、统一农资供应等权利的自动消失。严格的规定,约束了社员必须坚守诚信的原则,确保合作社的利益不受侵害,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进行适当借鉴,让社员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法国合作社对农户的服务功能。法国对农户的服务类似我们实行的“五统一”、“七统一”。法国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良种、饲料等,在销售环节不追求高利润,目的是确保农户生产出优质高产、符合合作社规定要求的农业初级产品。借鉴法国合作社的做法,应该把农业生产资料供销的原则,放在以提高农业初级产品的质量和产量、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大局上全盘考虑,不应把农资供应作为获取较高利润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