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光污染”治理是此次修法重点之一,填补了这方面法规空白。
近年,上海市民对城市光源过度照射造成干扰的“光污染”问题反响不少。笔者了解到,作为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比较受社会关注的环境污染源,“光污染”在此前的法律法规中基本处于空白,缺乏可落地的系统性防治措施。在这一背景下,此次立法从光污染对市民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的方面重点做出修订,设置了城市照明源头管控、照明限值技术要求、居住环保等条款。
新规首次明确,在居民住宅区及周边设置照明光源时,要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此外,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要采取有效遮蔽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新规也首次明确了对光污染的具体处罚条款。对于违规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或者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投射不符合控制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遮蔽光照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对于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这次《修改决定》建立健全了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增加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要求,增加了疫情防控期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等。
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将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强化对塑料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市民身边环境问题的执法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