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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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9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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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实现共赢

  □苑鹏

  农业生产托管与普通作业服务、土地流转集中的区别,构成了农业生产托管的边界。一是与普通作业服务的区别。农业生产托管仍属于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服务的范畴。但与普通作业服务是随机性、临时性的市场交易行为相比,农业生产托管叠加了合作信任、利益联结等制度安排,形成一种相互信任、目标趋同、互惠共赢的稳定合作关系。这使农业经营主体放心地把农业生产环节“托管”给服务主体;服务主体能稳定并扩大业务规模,提供高质量作业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是持续的、稳定的、规范的、共赢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二是与土地流转集中的区别。农业生产全程托管与土地流转集中形成的规模经营在形式上一致,只是二者的产权配置、契约结构不同。土地流转是农户把承包地经营权转出获得租金后,退出农业生产经营,经营权及剩余索取权交给转入方。转入方自由支配农业产出。农业生产全程托管,则是农户保留经营权,购买托管服务,产出的支配权仍在农户手中。服务主体只是获得服务费以及约定的利润分成。简言之,土地流转是“替”农民种地;农业全程托管是“帮”农民种地。两相比较,土地流转是竞争合作(租金博弈),生产托管是共赢合作(收益共享)。

  可以认为,农业生产托管是市场服务供给+“放心”机制形成的农业生产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典型业态。从购买方看,是农业经营主体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或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放心”交由服务主体完成的经营方式;从供给方看,是农业服务主体以高质量服务,以及合作、信任、监督、共赢的机制设计,促使农业经营主体“放心”购买服务的服务方式。农业生产托管既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方式,也是一种新型农业服务方式,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实现了供求双方围绕共同经营目标的激励兼容状态。

  (摘编自《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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