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汇集了各方关于宅基和农村村民行为管理、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部分 宅基地监督管理(二)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房是农村村民的重要财产,承载着广大农村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加强本市宅基地和农民建房行为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打造上海现代化大都市的亮点和美丽上海底色,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村级组织在宅基地日常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村级组织在镇(乡)政府的指导下,要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镇(乡)政府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镇(乡)政府组织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4.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分类处理。
5.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建房的,会怎么处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镇(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市级、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