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沪7101强清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曙光皮件总厂(下称曙光厂)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联系方式: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上海电影广场B座11楼,金恒名,021-3461821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曙光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