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
李明
中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核心提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既是对农村基层治理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对农村发展规律的全面把握,也是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谋划和顶层设计,更是对新时代三治融合和“三农”发展方向的明确指引。
科学总结治理经验 推进乡村治理创新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成功的起点都是农村,依靠的力量都是农民。在长期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取得了乡村治理的巨大成就,形成了丰富的乡村治理经验。党领导的乡村治理历程是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不断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增绿的奋斗历程并行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共建共治共享,三治融合协同,一体两翼共进,实现治理有效,达致乡村善治,既是党领导乡村治理的实践创新和经验集成,也是乡村治理的发展方向和理论创新成果。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基础,法治和德治是辅助性的治理工具,三治融合构成乡村治理体系的一体两翼,缺一不可,并最终在实现乡村善治的基础上完成乡村振兴的治理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初心使命,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明确要求创新乡村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提出一系列乡村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观点,推动了乡村治理理论创新。第一,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要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为优先方向,树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第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关键。无论农村社会结构如何变化,无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如何发育成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能动摇,战斗堡垒作用不能削弱,农村党支部在农村各项工作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建立和完善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种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农村组织体系,使各类组织各在其位、各司其职。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重点健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第三,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第四,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通过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建设好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幸福的生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也是广大农民的盼望与期待,是党领导人民奋斗的初心与使命。要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治理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动力,把惠农强农富农作为“三农”发展的政策基石,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第五,大力推动乡村文化振兴。乡村治理要根植于乡村文化振兴,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挖掘乡土文化人才,弘扬主旋律和社会正气,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正确引领治理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道路,关键在于坚持党对乡村治理的领导,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抓乡促村,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第一,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善治目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落实优先考虑“三农”干部配备、优先满足“三农”发展要素配置、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优先安排农村公共服务“四个优先”的要求作为做好“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发挥农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乡村治理提供基础性、制度性和根本性保障。第二,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抓实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持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体系建设。第三,发挥村级各类组织作用。理清村级各类组织功能定位,实现各类基层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第四,加强和改进党对乡村治理与自治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乡村治理与自治的实践充分表明,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和自治发展的过程之中,确保乡村治理和自治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要求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坚持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大政治原则出发,明确规定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行政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强调村党组织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并且提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明确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这些规定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与自治活动的基本定位、组织设置、职责任务、体制机制等重要事项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突出党在乡村治理中的全面领导地位,对新时代推动乡村治理创新发展和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产生深远的影响,标示正确的方向。
全面把握治理规律 构建乡村治理体系
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乡村振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伟大创举,没有现成的、可照抄照搬的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治理,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
第一,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第二,建设法治乡村。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第三,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坚持德治为先,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创新精神,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第四,健全三治融合体系,坚持走乡村善治之路,为实现乡村振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奠定“三农”发展基础。
(摘编自《国家治理》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