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新主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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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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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壮大前提是规范
  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文件,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文件提出,不得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同时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笔者认为,这是农民合作社发展思路的重大转变,合作社壮大的关键是改变重数量、轻质量导向,规范是合作社发展的前提和生命。

  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7万家,辐射带动了全国近一半的农户。不仅数量增加较快,产业类型也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已成为激活乡村资源要素、引领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正是基于此,中央提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

  纵观中外,农民合作社的出现与市场化小农群体的形成是并行的,农民合作社就是为解决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的问题而生的。我国农情是人多地少,农户经营超小规模化。据统计,经营规模在10亩以下的农户占全国8成。可见,广大小农户尤其需要合作社。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合作社发展步入快车道。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农民合作社界定为特别法人,合作社又迎来了新机遇。

  不过,农民合作社发展还面临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联结不够紧密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空壳社”颇让人头疼:一些企业领办的合作社,仅加挂了合作社的牌子,只为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套取补助资金,成了“挂牌社”;有的合作社以村组干部家庭成员凑人数而成,没有实现合作经营,成为“家族社”;有的合作社虽然把章程贴上了墙,也能看到成员名册,但运营和分配往往是理事长一人说了算,成了“一人社”。

  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的金额实现了翻番。国家之所以支持和引导合作社发展,是因为其成员主体是农民,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扶持合作社就等于扶持了农民,扶持了农村。与资本导向的公司农业最大不同在于,合作社是围绕保障农民利益开展经营,其扎根于所在农村地区,为本地区的农业发展、农村繁荣作出了贡献。

  当然,合作社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能只靠补贴,最终要靠自己,由市场决定命运。

  一方面,应建立规范的合作制产权关系,让合作的理念真正落地。这要求农民入社或现金认购股金或让渡产品销售权,以取得社员资格。在生产经营中力求实现农资、技术、标准等的统一。也要求合作社自身增强为农服务特性,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外追求盈利,对内追求非盈利,才能真正体现合作精神,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

  另一方面,应建立规范的治理体系,让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合作社最终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分配和监督机制,使入社农户增强凝聚力。乔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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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收要靠发展新业态
农民合作社壮大前提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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