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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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8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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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人):戎金洋

  经营地址:奉贤区奉城镇奉粮路30弄132号   邮编:201411

  实际经营者:戎金洋   电话:13024153213

  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011241239

  违法事实:2017年7月21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于奉贤区奉城镇奉粮路30弄132号从事塑料加工生产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16年12月即投入正式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1.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2.收到本决定书后塑料加工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贰零壹捌年贰月伍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区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8002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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