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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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8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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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人):杨跃来

  经营地址:奉贤区奉城镇护民村护海路401号向北500米

  实际经营者:杨跃来   邮编:201411

  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6202191852

  违法事实:2017年7月24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于奉贤区奉城镇护民村护海路401号向北500米从事生猪养殖生产项目,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的污水处理装置已闲置,生产过程中的废水通过排水沟直排入污水管道,且排水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1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2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贰零壹捌年贰月伍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区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8003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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