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新主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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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相关政策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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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09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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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相关政策答记者问
让农民合作社运行更好实力更强
  近日,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九部门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出了系统部署,这是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首个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围绕相关问题,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进行了解答。

  问:近几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速度很快,为什么要在当前强调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基于哪些考虑?

  答:的确,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处于高速增长的阶段。今年前7个月平均每天新增约1000家,目前已达121万家,入社农户8985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4.6%。但是在合作社高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不规范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不少合作社没有章程,有章程也仅是“墙上挂挂”;有的连账都没有,更谈不上依法给成员返还盈余;还有的管理不民主,理事长一个人说了算;有的没有运转,是“休眠社”、“空壳社”、“挂牌社”。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损害了合作社的社会形象。过去我们常讲,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在合作社没有发展起来、没有达到一定数量的阶段,这是对的。这几年实践表明,数量不是问题,只要有好的政策引导,老百姓认识到了、有需求、有积极性,挡都挡不住。关键要看发展的质量,看吸引农户入社的比例和带动农户发展的能力,是不是发挥了好的作用。从目前看,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时机已经成熟,实践中非常必要。

  问:请问示范社创建和规范化建设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答:这几年的实践证明,示范社与规范化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示范社创建促进了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抓好规范化建设也为培育示范社打下了基础。示范社已经成为合作社规范运行的标杆。

  200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2013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围绕示范社创建,农业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明确了示范社的创建标准和条件;二是联合发改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制定了示范社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三是认定了6600多家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农业部牵头、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参加的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

  到2013年底,县级以上示范社已超过10万家,所占合作社总量的比例尽管只有10%,但效果好。示范社是合作社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既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民主决策机制、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也要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具有一定市场竞争能力,但首要的还是运行要规范。通过示范社领着农民干、做给群众看,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效应,引导一大批合作社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完善了运行机制,实行了民主管理,规范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实施了7年,对促进合作社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农民群众对怎么办合作社、特别是怎么规范地办合作社,不是很清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办社要把握好哪些关键环节?

  答:《意见》提出了12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任务,包括章程制定、登记注册、年度报告、明晰产权、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成员账户、收益分配、公开社务、诚信经营、信用合作、信息化建设等内容。重点要把握好六个关键环节。一是健全规章制度。同时,要在章程这个总纲下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社务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成员账户和档案,使合作社做到依法依规办社、照章程制度办事。二是依法登记注册。合作社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登记注册,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三是明确产权关系。应严格区分参办领办主体与合作社自身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的产权关系和处置要求,采取内外部监督的方式,促进产权关系明晰、资产依法量化。四是有运转顺畅、有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合作社应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坚持“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办法。五是做好收益分配。六是坚持诚信经营。

  问:最近合作社信用合作问题引发了不少媒体关注,一些组织和个人假借合作社信用合作名义涉嫌高息揽储、非法集资,请问该如何引导合作社有序开展信用合作?

  答:目前,北京、江苏等12省(市)在地方立法中赋予了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法律地位,辽宁、安徽等地专门下发了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但从全国来看,信用合作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迫切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这为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需要指出的是,信用合作的对象是资金,是特殊商品,流动性、趋利性和非理性较强,风险较大,必须慎之又慎,从一开始就要划好边界、立好规矩、规范运作。因此,《意见》强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等原则,业务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健康运行、风险可控。

  问:为什么要提出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把运行规范的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答:说到底,农民是发展合作社的主体。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实现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合作社是农民的联合,现在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规模小实力弱,需要政府给予相应的扶持,促其尽快做大做强。去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的重点”,目的就是要高度重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把运行规范的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发展质量,避免“挂牌社”套取国家扶持政策,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程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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