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互助保险的现实意义
农机互助保险为农机户的财产、农机手的人身安全提供了风险保障,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推动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受到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也得到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
完善了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农机互助保险作为一种灾害事故补偿制度,是对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从事种养业提供了基本风险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民未来生计提供了基本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的生命健康提供了基本保障。在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农民个人财产迅速增加、农机作业风险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为农机户提供了有效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障,是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完善。
提高了农村社会管理水平。过去农民出了农机事故,不但自己可能因此返贫致贫,如果伤害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农民自己赔不起,还要影响到其他家庭的长远生计,并产生矛盾纠纷。矛盾得不到解决,农民往往就要闹政府。现在农民参加了农机互助保险,机械损毁有人帮助施救维修,费用由协会补偿;农机手受伤有人送到医院治疗,医疗费由协会补给;伤到别人生命财产的,协会还帮忙与保险公司交涉,争取提高交强险赔偿金额。这样农机事故涉及的所有问题,农民找协会都能得到妥善解决,有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农机互助保险不仅发挥了财产补偿作用,更重要的是改进了农村社会管理,维护了农村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推动了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过去农机安全监理站的主要工作是办证、检查,出现农机事故时,监理人员往往在查看现场、分清责任后就算完成任务,农机户与监理人员的关系并不和谐,甚至有些农户妨碍监理执法。现在农机安全监理与安全互助相结合,使农机监理的工作范围大大拓展,工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农民旦报案,农机监理站、协会及会员服务站同时到达现场,及时查勘定损、组织救援、补偿损失。这样将执法寓于安全互助服务之中,帮助农民排忧解难,极大地改善了农机监理部门与农民的关系。此外,过去农机上牌、办证率低,出现事故后农民不报案,导致统计数字失真,而现在农民参加互助保险后,主动为农机登记上牌,出现事故立即报案,使上牌、办证率不断提高,农机事故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农机安全管控有了新抓手。
农机互助保险存在的问题
农机互助保险是新生事物,虽然试点以来发展较快,但从完善制度建设的角度,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
参加互助保险的农机户比例较低。截至2010年年底,湖北省共拥有拖拉机108.6万台,联合收割机4.9万台,其他农业机械198万套(台)。据此计算,今年参加农机互助保险的机械3万台,不超过农机总数的3%0主要原因:一是农机互助保险开展时间不长,农民对这种新生事物还普遍缺乏了解:二是小型农机参加互助保险的比较少,如农用小三轮等,价值比较低,农民认为花钱为这些农机上保险不值得:三是对原有的农机户主缺乏宣传引导渠道。现在推出的“购农机送保险”活动可以解决新购农机户的参保问题,但是对于农民以前购买的无牌无照农机,农民基本不到监理站去,也就不容易了解到农机互助保险。
互助保险的保障水平比较低。一些农机户反映,目前的互助保险最高保障金额有些低,希望协会能适当提高保障水平。保障水平低是由农机户缴纳的互助会费水平低决定的。一是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安陆市李店镇十里村村民刘守军说,农民买农机的钱都是东拼西凑借来的,也就刚刚够买农机。买完农机还要买柴油,上牌办证,这些都要花钱,实在没有多少钱再去买保险了,自己能出的会费也就是几百元左右。因此,不少农民在参加互助保险时,选择较低档次的会费。二是缺少政府的补贴引导。目前中央对农机具保险尚未给予保费补贴。由于缺少中央的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对农机互助保险的支持力度还不大,陕西、湖北基本上没有为农户提供互助会费补贴。
互助保险的责任范围还比较小。按照保监会和农业部的规定,从事纯农田作业的机械,如旋耕机、联合收割机等,不要求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也不愿对这类机械承保交强险。但是农田作业机械也会发生伤人事故,特别是农田作业机械,农机手在乡村道路上行驶时,由于长时间作业产生疲劳,容易引发作业事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行程长,农机手工作量大,容易疲劳驾驶,也可能引发事故。2010年陕西省就发生了多起联合收割机致第三者死亡事故,其中一起事故赔了22万,另外一起赔了12万,使得两名农机手负债累累,生计面临很大困难。针对三夏、三秋跨区作业收割机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陕西自去年以来开展了收割机跨区作业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互助险,会费最高400元/台,最高保障金额13.2万元。湖北省目前尚未开展这类保险,不少农机户都希望协会尽快开展,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很容易造成家破人亡。 黄延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