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9年6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9006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沪奉环催字[2019]第7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