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发展农业保险的主要做法
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现代化发展进程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人口减少,农业生产经营逐步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从而形成了成熟的农业保险市场环境。
一是注重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建设。法国农业保险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农险法律体系。1900年,政府颁布了《农业互助保险法》,确立了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1960年、1964年先后颁布《农业指导法》《农业损害保证制度》,放宽了农险公司经营农业财产保险和农民人身险的条件和要求;1976年颁布《保险法典》,对农业相互保险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1982年颁布《农业保险法》,明确了农险的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及具体做法等。
二是政府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持。为扶持农业产业发展,法国政府对农险实行低费率和高补贴以及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措施。一方面,政府通过立法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强制保险,并给予保费补贴支持,补贴比例最高可达65%;另一方面,法国农险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通过立法保障对经办机构实行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的政策,鼓励农户参保。
三是保障范围覆盖了广义农业保险领域。法国农业保险保障范围既包括种植险、养殖险和森林保险等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险种,也包括农场财产险、责任险和农民人身险等涉农保险。目前,种植险主要为收成保险,养殖险主要承保财产险,将畜禽与养殖场内的房舍、农业设施、农机具一起作为承保标的,畜禽保险责任只承担火灾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窒息死亡,不承担疫病保险责任。
四是风险管理机制比较健全。法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分为农场主自担、从业者互助(保险)和全民救助(国家农业风险管理基金)三个层级。当风险损失在30%以内时,由农场主自担;损失程度超过30%时,保险公司介入提供理赔服务;当发生全国性的大面积灾害时,由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基金进行补充。
五是建立了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法国政府支持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国家每年做一次保险预算,总额不少于保费的20%、不超过50%,这部分基金被用于满足国营保险公司入不敷出时急需,以保障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但在承保、理赔等业务环节,始终按照商业化、市场化模式运作,保险公司和农场主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承担各自责任,且自负盈亏。
六是组建了政府和社会联办的农作物保险集团。法国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是以政府控股为主体、社会参股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在制定业务规划和公司发展战略时,重点考虑内外部环境,根据农户需求完善保险方案,发展优势业务,并通过持续加强风险控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
●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第一,加强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建设
法国在农业相互保险发展之初就颁布了相应法律以支持和引导其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依据。但从长期看,还需要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因此,应根据农业保险实践,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颁布“农业保险法”,特别要对市场准入、政府机构在农险工作中的职责和行为边界、农业保险产品管理、财政和税收支持、市场监管、巨灾风险分散等作出更清晰的规定。同时,应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
第二,推动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
相互保险的自发性质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尤其适合农业保险领域,相互保险是法国主要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现已拥有3000多个基层组织。我国已经进行了多年相互保险试点,2015年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这使国内相互保险迎来了发展机遇。从发展相互保险的需求看,一是应适当降低涉农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标准。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过高门槛不利于相互保险的发展。二是在财政支持方面,应给予相互保险组织更多的税收优惠和保费补贴。三是建立全国性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降低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风险,必要时发挥兜底的作用。
第三,加强高新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
在各经营主体的努力下,高新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农业本身品类繁多、覆盖面积广、区域差异大,农业保险在产品研发、承保理赔、后续服务等环节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高新技术的发展为农业保险实现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机遇。因此,应加强对农业保险高新技术应用的研究与推广。中国金融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