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农业正处于走向现代化农业时期,而规模化和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要途径,在此基础上如何做好土地流转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亚洲一些农业发达国家农田流转方式多样、土地租赁自由、土地产权清晰、土地流转顺畅。因此,中国应该借鉴这些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农用土地制度,实现农业现代化。
亚洲国家农地流转制度发展及特点
韩国农地流转制度发展概况韩国是土地私有制国家之一,在20世纪60年代前,韩国人均耕地面积较少,土地较为分散,农业发展严重受阻。1972年韩国出台了《农地法》,这项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耕地,并首次划分了农地类型、添加了农地内容等。之后韩国又颁布了《农地转用许可制度》《开发促进法》,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1980年韩国政府修改宪法,准许农户之间进行委托经营和租赁,并对抛荒农地行为严格打击,这项法律加快了土地流转的速度。1994年《农地基本法》中放宽了对农地租赁和买卖的条件,简化办理流转手续,同时在规定的农业区,农地不能进行非农化,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过韩国政府批准,某种程度上保护了耕地。
韩国农地流转制度的主要特点:韩国政府对于农地流转的相关制度建设非常重视,根据国情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农民退休支付计划”和“农地基金”制度。其次,韩国划分了“农业振兴区域”和“非农业振兴区域”。这种做法对土地流转效果非常重要,这不但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也达到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作用。但另一方面,韩国政府绝对的主导模式导致很多“面子”和“形象工程”增多,给农民造成一定负担。
菲律宾农地流转制度发展情况菲律宾国家土地制度改革进行得较早,首部《土地改革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涉及的土改范围很大,面积较广,但对自主保留的农地面积很多,改革并不到位。1963年春,由于自然灾害,菲律宾出现史上最严重的粮食危机,《农业土地改革法》在此时期应运而生,实施了农地租赁制度,废除了分层租佃制度,使得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然而这次改革成效并不大,农村土地问题依然严峻,因此,在1972年,菲律宾开始实行军管法,此后又颁布了一些促进土地流转的法律政策,这些法律促进了土地流转工作的进行,但是这些法律估计了工商资本下乡来征用农民土地,使大多数农民失去土地,导致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增加,城市拥挤,城市问题爆发。
菲律宾农地流转制度主要特点:农地流转制度改革缺乏持久性,目前推广的政策落实不到位,改革成本较高,而且对农民的利益构成严重威胁,而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兼用土地的做法并不利于土地的流转。
越南农地流转制度发展情况越南的经济社会改革跟中国类似,但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是比较有成效的。与韩国相比,越南的土地的所用权为国家所有。在越南国家宪法中提到,国家拥有对农地的绝对所有权,土地的使用和分配是由国家来进行的。此外,宪法赋予农民更多的转让和租赁的权利。《越南民法典》于1995年颁布,此项法律对流转合同做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旨在减少农民在转租时因为合同而发生纠纷等现象,提高了农地的使用效率。1988年《越南土地法》出台,对农地的使用期限和面积做出详细修订,农民可获得更多的土地面积,使用期限也得到延长,2001年《土地法》又赋予农民农地赠予权,也准许农民将土地进行市场交易。2004年新修订的《土地法》开始实施,对农地进行分类,并用不同价格来指导农地交易市场。
越南农地流转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方面,越南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有利于土地流转的进行,同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拥有更多的权利。另一方面,农地流转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农地流转纠纷较少。
亚洲国家农地流转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首先,应该强化土地承包权,因为在农民观念中,土地经营权是具有重要作用的,规范土地流转,就应当强化土地承包权。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立法,规范土地流转,虽然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流转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有关农地产权概念、所有权主体并不清晰,产权制度有漏洞,权能层次划分并不科学。此外,应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进行占有或者使用土地权益,要充分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转让的价格可以根据市场进行定位。
鼓励多种形式并存的农地流转制度 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流转方式有租赁、承包、转让、合伙等农地流转方式,结合国外的经验,建议实施“代耕”及“再出租”等农地流转模式。不断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增加创新意识,探索新的、适合本地区的土地流转形式,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力度,合作社在农地流转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地制宜进行农地流转改革中国国土面积较大,地形地貌复杂,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协调,因此在农地制度改革上应该分类进行,因地制宜进行土地改革,这样可以解决地区之间的共性和个性的问题。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科学有序地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此外,要增加对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让土地流转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降低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主导作用 通过上述国家农地流转制度的对比分析,中国、韩国和菲律宾均采取政府主导土地流转。虽然韩国农地流转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农村建设和土地流转已经成为韩国地方政府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这就导致很多干部为了政绩,在搞一些“形象工程”,浪费了很多资金和人力。而菲律宾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国内“三农”问题依然突出。
逐渐提高农民自身素质从韩国土地流转特点能够看出,农民作为土地流转的主要载体,其自身素质关系到土地流转的成败。因此,要通过培训来提高农民的素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案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改变保守观念,以促进土地能够顺利地流转,从而实现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