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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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正式出台《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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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8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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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正式出台《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上海农险新政兼顾“三大主体”利益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发《农业保险条例》。结合《条例》出台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的多次协调和研究,在《关于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83号文)的基础上,2013年5月10日,本市正式出台《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143号文施行期限从2013年到2015年,新政策将是本市在“十二五”期间大力推进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的重大举措;是为本市发展都市现代农业保驾护航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保险条例》的重大举措。

  □记者 欧阳蕾昵 

  2013年5月10日,本市正式出台《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43号文)。143号文与原83号文相比有较大调整和完善:明确提出本市农业保险“以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主;财政扶持、保费共担;市场运作、协同推进;规范流程,公开透明”四大原则。新政策充分兼顾农业保险三大主体: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利益。

  1982年以来,上海农业保险由初期的纯商业化运作,到政府建立风险基金,再到现在专业化经营。各阶段的发展历程证明,按照“政府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能提高农业保险运行效率,实现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促进政府工作职能的转变。农业保险的主体是农民,在推进农业保险中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投保、自主缴费的原则。政府财政保费补贴的作用一是减轻农民负担,二是激发其主动参保的意识,两者有效结合才能培育农民的风险意识和市场意识。政策的引导作用就是让农民从“要我保”变成“我要保”,主动参与到市场风险中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面对弱势群体,带有一定的服务性和公益性的准公共产品,因此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突出“规范流程,公开透明”原则,强化规章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督要求公开,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五公开、三到户”的工作要求,做到操作流程简便、基础工作扎实。

  记者获悉,新政策还呈现出几大亮点:规范了本市农业保险工作流程。

  一是明确本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提高农业保险政策覆盖。群体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及江苏大丰地区、安徽皖南地区的上海市属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办理相关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民(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明确不得限制在沪外来务农人员投保需求,。

  二是加快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进度,改进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清算方式。原83号文要求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分两次下拨到区县财政,再由区县与当地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支公司结算保费资金。为加快资金拨付速度,143号文调整为年初结合上年清算情况,按预算一次拨付补贴资金到区县财政,进一步明确区县的结算主体责任。此外,143号文新增第三方审计责任主体,明确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区县投保情况进行审计清算工作。

  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143号文通过提高财政资金投入和农民保障水平,降低农民自缴保费,切实加大了农业保险扶持力度,同时减轻了农民负担。

  一是适当增加财政补贴保费险种项目。将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等三项险种纳入财政补贴保费范围。同时为保障绿叶菜生产,考虑将竹质棚架、菇棚、遮阳网、防虫网等标的新增纳入大棚设施险子项内容。至此全市共有21类险种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二是提高部分财政补贴保费险种保险金额。本次调整涉及到有14项险种提高了保险金额。143号文特别强调了农民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另行提高保额,并承担相应保费,以得到更多的保障,体现农民自主自愿原则。

  三是适当提高部分财政补贴保费险种的财政补贴标准。143号文对不同险种按照财政补贴比例不同划分为六大类。

  四是提高部分险种的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从2012年起,上海有水稻、麦子、油菜、能繁母猪、生猪、奶牛险等六项险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为体现财政政策的聚集度,143号文将上述六项险种财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承担,不再要求区县财政配套承担保费补贴。其余险种仍采取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差别承担政策。143号文还适当提高了区县财政保费补贴的比例,区县承担比例分别上调10%。经初步测算,按照143号文的补贴标准,2013年市级财政将净增投入2401万元,区县财政虽然承担比例略有提高,但是投入资金基本不变,投保农户自缴保费下降1273万。

  (相关文件和解读详见B6、B7、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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