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发《农业保险条例》,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宏观调控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界定,5月10日,本市出台《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定;财政扶持、保费共担;市场运作、协同推进;规范流程,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保险公司、农民的利益得到更合理的兼顾。(内容详见A2、B6、B7版)
在我国农业保险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情况下,“上海却是一个例外”,“上海的农险之所以办得好,绝不只是因为保险公司实力雄厚,关键是政府真正关心农险,并且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这是若干年前,某省委机关报时评中的一段评价,上海的农业保险为何能领先全国?兼顾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三大主体”的利益是重要原因,而三者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尤为关键。
我们说,农业保险不同于常规的商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其独有的政府性要求配置全部社会资源的政府必须要在农业保险的实施和发展进程中,以其强制力和公信力发挥主导作用。实践证明,在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早已成为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但主导是要保证不缺位,不缺位并不代表越位,在兼顾三者关系中必须在“财政受得了,保险公司承担得了,农民接受得了”之间进行调控。政府在其中借助保险的外壳注入支持和保护农业生产的政策内容;同时让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健康运作;进而不断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因此,笔者以为,在兼顾“三大主体”的基础上正确认识政府职能在现阶段农业保险中的定位和作用,对我们的正确理解和实施好本市农业保险新政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