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比如,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更加具体、细致,让人一目了然,操作性强。依据司法解释,市民能够认定人脸识别违法,明明白白维权;经营场所相关人员,也不敢肆无忌惮地进行人脸识别,一旦被人诉讼,将面临败诉风险,支付赔偿金。
【微博热帖】
@许卫东:人脸识别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生活。大量侵权问题的存在,说明社会运转环节“有病”,亟需法律登场。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无疑是及时雨,为公众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当然,更重要的是,公众要学会运用法律,靠行动来维护私权。
【综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规范“人脸识别”发布的司法解释,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发强烈震动和反响。近年来,“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大有普及推广之势。然而,“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随意滥用和强制性使用的现象。
人脸识别往往有着冠冕堂皇理由,比如,小区门禁设置人脸识别,是为了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学校课堂配备人脸识别,是为了督促学生专心学习。这些高大上的理由,打着维护多数人利益的旗号,超过了私权保护的界线。有的人脸识别系统是无感式,人在浑然不觉中被抓拍,更是无法反对。上述做法,都是打着维护群众利益和百姓健康安全的旗号“热”起来的,殊不知这样做大大超过了私权保护的界线。
因此,规范“人脸识别”非常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顺民心、合民意、符合大众利益。同时,也给随意滥用、大行其道的“人脸识别”戴上了法律的紧箍咒。事实上,有些人之所以“顺从刷脸”或认为“刷脸无所谓”,其实就是不认为“人脸识别”有侵权行为,也是私权保护意识淡薄的表现。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不细致、不具体,操作起来难以把握适度和公平。更重要的是,公众难以确定滥用“人脸识别”是违法侵权行为。最高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如同一张“明白纸”让公众一目了然,体现了司法为民便民的热度和温度,为公众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目前和今后,应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公众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自身维权意识。公安司法、卫计委、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设备的单位部门,要进行“拉网式”的排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其是否安装或拆除。对那些打着维护群众利益、疫情防控需要的旗号,脱离社会实际、扭曲公众意愿、甚至造成私人信息泄露、陷入骗局,导致损失后果严重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果断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