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来
宅基地空置问题,是历史性慢慢“遗留”下的问题,有着各不相同的成因和类型,但总体上来说,一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和利益预期存在,即使全家搬离乡村,农民也期盼着其财产权利的实现;二是融入城镇化的艰难和高成本,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城市高房价等因素的制约下,农民工一体融入城镇的进程十分艰难,农民不完全放弃家乡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是给自己未来的生活留有“退路”。在此历史因素、现实因素和制度因素复杂交错的发展进程中,对于宅基地空置问题的解决,可能需要的是一种“历史的耐心”,同时应有感恩农民、宽容农民的人道情怀。
尽快修改完善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政策,为城乡要素自由流动提供法律保障。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等法律政策,限制了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如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国家征地”;宅基地(房地一体的)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但实际上一些地方也都存在着此类现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受到严格限制等。农民祖祖辈辈占有的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不能自由转换为农民进入城市的资本支持,农民工不能心无顾虑地自愿有偿流转宅基地及其房屋。这是目前宅基地大量空置的最大制度性根源。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与人口城镇化挂钩”机制,扭转“宅基地复垦——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高价拍卖”的土地财政冲动。城镇化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其核心应是“人的城镇化”,农民工依次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县城、乡镇各个层面城镇化,应是一个依据其个人能力和资本自觉自愿的选择过程。尽快改变城乡建设用地的计划性人为分配,顺应人口城镇化的趋向和数量,哪个城市(或城镇)一体接收的新城镇化人口越多,就相应地划拨多少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激发各个城市和城镇推进人口城镇化的动力机制,也为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自由进出提供制度基础。
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促进宅基地及其房屋自由流传。宅基地及其房屋的空置或废弃,是历史性慢慢积累起来的,也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而日益增多,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自由流转”是一个发展大势。应从法律和政策上,逐渐放宽宅基地及其房屋流转的制度限制,从本村——本乡镇——本县域——本省市——到全国自由流转,尽快放开和推行。其实,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跨村、跨乡镇流转在各地都有出现,多属于私下的“民间交易”。笔者在各地调研时发现,经济发达地区也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多创新,积累了不少经验,如浙江临海市、平湖市和嘉善县,在行政村规模调整中,依法、自愿、有偿地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既有效地解决了宅基地空置等历史问题,也高效地推进了就地城镇化的进程。
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分类型、分时段解决宅基地空置问题。在破除制度性限制和总结地方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应坚决尊重农民自己的财产权和选择权。除重大工程征地、扶贫移民搬迁、生态保护移民搬迁等整村拆除以外,尽量减少一次性运动式整村整治,防止“大拆大建”式社会资源浪费。针对上述的第三种、第四种宅基地空置情况,应分类型、分时段,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历史性地自愿退出和逐渐解决。(摘编自《人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