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沪奉渔催〔2017〕0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沪奉渔催〔2017〕04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内容如下:
一、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一案,本机关于2017年8月27 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奉渔罚〔2017〕045号),但你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缴至指定银行代收机构(即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奉贤支行)。
三、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