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四十五)
(7)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8)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管理人向合作社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变价,即破产财产的变现,是指破产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的行为或过程。
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对破产财产依法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当由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完成。破产财产一般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变现。
(三)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礼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合作社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尚有剩余的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拖欠成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