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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3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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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法院判决的土地承包纠纷不服,能否申请仲裁?
  上海市奉贤区的农户俞先生致电上海三农服务热线询问,他与隔壁邻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但他觉得判决不合理,听说区里有专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能不能申请仲裁? 

  热线专家对此回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或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终止仲裁程序。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民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可以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能再次受理该纠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二审判决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进行信访的,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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