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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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2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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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亟待整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随着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后,畜禽禁养区划定、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等举措得到有力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已步入正轨,成效逐步显现。

  但与此同时,规模以下养殖场所产生的污染也不容忽视。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所讲的规模以下养殖场其实规模未必小,不等同于农户散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省份参照国家出台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最低标准定为存栏量猪500头、蛋鸡1.5万只、肉鸡3万只、奶牛100头、肉牛200头,其他种类畜禽按照比例折算,也有的省份制定了更低的标准。但总体来看,最低标准远超农户散养的规模,仍然有不少养殖数量较多的养殖场不在标准范围内,成为监管盲点。

  规模小,污染并不小。畜禽养殖废弃物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污染排放量很大,如不经处理肆意外排,会严重威胁周边的环境。在一些地区的畜禽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较大的养殖场一般都在村庄以外,对村民生活环境影响不大,反而是一些小型的养殖户隐藏在镇、村居民区内,其产生的污水、恶臭等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成为环境信访热点问题。

  针对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还需引起足够重视,多管齐下予以有力整治。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政策。鉴于当前工作实际,当务之急是针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污染防治出台政策文件,为治理提供依据。

  第二,科学定义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笔者认为,规模与非规模的差别在于经营方式、经营主体,而不单纯是养殖数量。以数量一刀切,就会造成上述问题。建议对规模标准做进一步研究探讨和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实际,利于防治污染。

  第三,合理引导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议环保、农业等多部门齐抓共管,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制定相应举措。通过统筹规划、支持引导、规范整治等方式,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循环发展。

  第四,构建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基层环保队伍建设,让工作重心下沉至镇、村。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环保宣传教育,鼓励通过村集体监督、村民自治等方式规范纠正养殖户行为。

  畜禽养殖业发展关乎人民群众的“菜篮子”“钱袋子”,畜禽污染防治关乎人民的“水缸子”,必须完善法治、不留死角,努力实现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王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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