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合作社·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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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6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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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谷物销售合作社的经验与启示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起以及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通过合作社模式解决农民利用期货市场问题的条件逐步成熟。本文对美国中小农场主通过销售合作社模式利用期货市场的经验进行分析与总结,并通过实证分析予以检验,以期为我国农民利用期货市场提供借鉴。

  谷物销售合作社的经验与实证

  美国是农业大国,也是现代期货市场的发源地。随着美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作为现代农业的基础设施,期货市场的影响已渗透到美国农业的方方面面。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统计,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具有现货背景的交易份额约为40%,持仓份额约为50%~60%之多,美国政府、农场主、贸易商等都把CBOT农产品期货价格作为重要的决策依据,并在CBOT开展相关业务,期货市场已成为农业生产经营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

  据美国农业部网站(USDA)数据显示,销售合作社作为农产品期货市场上重要的保值群体,其规模和交易行为已经影响到农产品期货价格的形成与波动,反映了美国农场主通过合作社模式参与期货市场的广泛性与常态化。同时,在期货市场上美国谷物销售合作社已具备了基金模式的制度设计,即通过规模化实现了决策的职能化与专业化。

  在美国,销售合作社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职能上均具备了与商业机构以及投机基金相抗衡的制度设计与能力。这一现象为我国上市农产品期权合约解决农民避险、增收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借鉴。

  我国农民利用期货市场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农民与期货市场的分离,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已产生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农民的市场风险无法分散。2008年7月,国内玉米期货价格为每吨2050元,2008年11月,即国际金融危机发生4个月后,该合约就跌至每吨1450元。如某农民在7月份率先利用期货市场先行销售,即进行所谓的套期保值,其收益4个月间将比没利用期货市场的农民增收1/4以上,遗憾的是,2008年11月对吉林省15家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调查结果显示,没有农民如此操作。近来大豆、棉花、糖等期货品种的价格波动情况也是如此,这一问题亟待解决。二是2009年国内商品期货交易额超过130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1.5%,保证金存量达1000亿元以上,但由于缺乏农民利用期货市场的体制、机制,期货市场的风险资本无法转化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需要,十分可惜。三是2009年国内玉米、大豆等大宗农产品期货交易量大幅萎缩60%以上,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后劲乏力,前景堪忧。

  实际上,在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20年的发展历程中,也不乏借助“合作社模式”解决农民介入期货市场的成功尝试。如,2003~2004年,由于美国大豆产区的持续干旱以及美元贬值的影响,国内外大豆期货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面对黑龙江不知情豆农大量低价出售大豆的情况,大连商品交易所给黑龙江省委写了一份紧急建议,介绍了国内外期货市场的价格情况,引起了黑龙江省委的高度重视,黑龙江省农委及时将市场信息向全省豆农作了介绍,豆农立即作出反应,现货价格很快由0.90元/斤升至1.50元/斤,黑龙江豆农因此增收36亿元人民币。本案例中,如果说大连商品交易所扮演了合作社“牵头人”的角色,黑龙江农委则起到了合作社组织者的作用,二者紧密合作,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并得到了黑龙江豆农的积极响应与支持,实现了保值、增值的合作目标。

  对我国的启示

  应尝试通过合作社模式解决我国农民利用期货市场的路径问题。在美国,中小农场主并不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而是通过销售合作社间接利用期货市场,本文的实证分析也验证了这一模式的有效性。在我国,由于规模小、资金短缺、信息渠道不畅、专业知识缺乏等制约因素的存在,目前个体农户还不具备直接介入期货市场的能力与条件。如何利用期货、期权等现代金融工具避险、增收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难题。本文认为中美两国虽然历史、文化、国情迥异,但两国利用市场机制的原理并无本质性差异,在已经全球化的期货市场面前,两国农业生产者都面临着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美国中小农场主通过销售合作社利用期货市场的经验表明,“专业合作社”模式为我国化解小农户与期货大市场的矛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应创造有利于农民销售合作组织产生与发展的良好环境。谷物销售合作社是以解决中小农场主销售问题为业务的一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美国众多农民合作社类型中的一种,从实践上看,它更像是一种商品基金,即通过合作与分工形成专家决策的一种避险、增收模式,是小农户进入期货大市场的载体与工具,其核心是农场主售粮决策机制的重构,是市场风险与收益的重新配置。实证结果也表明,只有这样的制度设计才能保证中小农场主与加工、贸易企业、投机基金等专业机构的竞争,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小农场主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借鉴这一经验,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农民销售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经济环境。

  政府和期货交易所应承担起农民销售合作组织的试点、示范工作。从历史的视角来看,谷物销售合作社是美国公司制农业适应市场剧变与风险的产物,其产生与发展除了土地规模、金融货币知识、管理能力、市场文化等现代农业要素的支撑和推动外,还与美国政府的大力推动密不可分。在我国,农民对期货市场的认知与了解也是销售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与发展的前提与条件,但由于历史、文化、国情等多方面原因,目前我国农民对期货、期权等现代金融工具的认知水平还很低,真正了解者寥寥无几,因此需要对农民进行期货、期权等金融知识的教育与普及。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政府和期货交易所应承担起农民销售合作组织的试点、示范工作。

  吕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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