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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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4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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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人):上海易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团墩路奉柘公路南1公里处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人民路201号6幢

  法定代表人:鲁金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TG048N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9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 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团墩路奉柘公路南1公里处从事石料破碎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2023年2月7日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20环罚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因你单位拆除清空,无法送达,故我局将事先告知书、责令改正书公告于2023年2月17日的东方城乡报上,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调查人员于2023年3月30日现场查看,确认你单位已搬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3日依法进行复核。经研究,我局决定从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575.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区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办理机构:奉贤区行政复议局,地址:奉贤区华苑路19号南楼,咨询电话:57184575),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20环罚〔2023〕1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协调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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