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磊
公民身份号码:500235xxxxxxxx8195
你(单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川南奉公路三团港桥南侧、三团港西侧、四团村四名1156号东侧空地处从事混凝土制砖生产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21年5月即投入正式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20环罚〔2022〕46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2年8月26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至今未履行该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沪0120环催告〔2023〕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协调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