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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2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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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

  当事人:上海艺源印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1029780B

  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6958号12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立柱

  你(单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6958号12号厂房2楼从事服装印花的加工生产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19年8月即投入正式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20环罚〔2021〕22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1年5月12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至今未履行该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00元)。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沪0120环催告〔2021〕1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协调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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