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晓萍
健全“三治融合”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初始条件。一方面,“三治融合”以地方实践的经验总结展开理论叙事,用事实证明了这种治理体系契合现代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三治融合”基于乡村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乡村社会的历史、现实与未来治理逻辑,以乡土社会的历史传承为底色,以现代文明的元素汲取为特色,并以二者融汇共生为亮色,形成了契合中国乡村治理场景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
“融合共生”治理理念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价值选择。乡村治理现代化价值取向不仅包含乡村治理公平化、有序化和民主化,而且也涵盖了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等重要元素。它以共存共生多元价值取向积极有效地回应新时代乡村治理多元利益诉求,探寻一种利益协调、多元并存理性认知、活力激发的新时代乡村治理图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作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维度,其内含的价值理念对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选择产生影响。“三治融合”作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整体式创新,表征着融合共生的治理理念。从其构成要素看,“三治融合”集聚了自治所传递的“民主”“活力”价值理念,法治所宣扬的“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德治所倡导的“文明、伦理”等价值理念,使之相互作用,达至异质互补平等独立以及共同受益。这为尊崇乡村治理现代化共存共生价值取向提供了基础,既符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又是同社会整体发展相协调的现实选择,体现了现代文明特征。
“人本发展”治理目标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先决条件。乡村治理现代化如果不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先决条件,则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英格尔斯在《人的现代化》中认为“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个空壳。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等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那么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内含“人本发展”的治理目标,以“自治”的方式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实践场域,通过对农民赋权增能以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渗透农民的首创智慧,推动农民实现全面发展。这一治理方式是依据主体的创造性实践而提出的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基于历史传统及当下经验对乡村上层建筑自我调整的实践活动,旨在乡村治理中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不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终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这不仅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价值旨归,而且体现了以人民的情怀彰显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属性。
“互嵌互构”治理结构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内在支撑。新时代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既需要外生发展动力与内生发展动力相融合,也需要外部规制与内部规则相融通。“三治融合”推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双向互动,推动党的领导下多元主体间的互动和协同,积极探索建立互嵌互构治理结构,确保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与制度保障。一是乡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相互嵌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作为要素搭配趋于科学化的有机整体,其多元参与网络化体系合理界定了体系内各主体角色,以主体的嵌构优化构建了分工协作、合作共赢、共建共享的治理体系,实现了主体协同和各自作用发挥,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源生动力。二是乡村治理规则结构的相互嵌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契合乡村传统习俗且融合了现代性元素的行为规则体系。法治以正式规则明确了治理主体的行为边界,德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乡村传统文化筑牢了内部道德体系,促使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由外在约束走向内在自觉。
“集成创新”治理过程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路径依赖。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创新性工程,需要统一的战略规划部署推动实施,以实现乡村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以“集成创新”为导向,集聚了行政的、法治的、德治的和自治的力量,并将各层级的力量组织成一个治理中心,运用多种治理方式,多种治理资源展开集成式治理。一是治理方式的优势互补和创新发展。“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着眼于治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和效能释放融合了参与式、协商式、契约式等治理方式,集合了整体性治理、系统性治理综合性治理和协同性治理等多种治理手段,在促使不同治理方式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实现优势互补和手段创新。二是治理资源的集聚整合和优化配置。“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一个多元参与的网络化有机整体,整合了国家赋予治理主体的刚性、显性政治资源,如组织资源、法律政策资源等,吸纳了乡村社会内生的柔性、隐性治理资源,如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等,同时汲取了乡村社会的各种经济资源。通过乡村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既盘活了乡村治理的存量资源,又用好了乡村治理的增量资源,夯实了乡村社会的治理基础。
(摘编自《湖北民族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