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员比例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要求必须在5人以上。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这就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的最低限额是5名,其中,农民成员数量的最低限额是4名。成员比例的规定既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又可以吸纳非农民成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成员。吸纳非农民成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成员,有利于发挥他们资金、市场、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
(三)成员资格的证明
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公出具的身份证明。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根据2008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明确规定,具有城镇户口的,未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的农垦系统职工不能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组织机构基本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由以下几个组织机构组成。
(一)成员大会
它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总数超过150人的,可以根据章程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决策、理事(长)、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分配方案及合作社章程制订和修改等重大事项,都要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投票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合作社重要决策通过理事会来贯彻执行,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决策建议后,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聘用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