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继承的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主要用于解决人地矛盾或其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