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新主体·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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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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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立法 助合作社融资抗险
  近日,《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筑渠开路”。该草案修改稿从政府和民营融资担保性机构着手“开路”,增加内容:其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其二是,“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为稳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之渠,相关人士指出,保险机构需给予必要支持。因此,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商业型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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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城乡报新主体·各地B04福建拟立法 助合作社融资抗险 2014-12-18 2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