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主要农业合作社联合组织
法国全国合作社协会 法国全国合作社协会(Coop FR)成立于1968年,主要由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企业、合作社银行等不同领域的合作社组织共同组成,是法国合作社组织的联合机构。Coop FR的主要职能是推动合作观念和原则的传承与发展,参与关于合作社的相关公共决策与立法并维护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法国农业合作社联盟 法国农业合作社联盟成立于1966年,是法国农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它整合法国主要的全国性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地区性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大型农业及食品合作社企业集团等农业合作社组织。它的主要职能是与同行组织保持紧密联系,促进和协调农业合作社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农业合作化发展,向社员提供咨询、培训、法律指导等服务,并通过审查、会计稽查等方式,监督合作社的运行。到2012年年底,Coop de France在法国共有2850个农业合作社企业,1.24万个共同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雇员16万人,法国3/4的农民至少加入1个Coop de France的农业合作社,当年总营业额为837亿欧元。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成立于1894年,是具有官方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联盟,是法国第一大银行和世界第七大银行,其组织结构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FNCA);第二个层级是区域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共有39个;第三个层级是地方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共有2512个。到2012年年底,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共有1.13万个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为20080亿欧元,会员120万个,雇员15万人,客户5100万人,当年总营业额为310.44亿欧元。
法国主要基层农业合作社
农业共同经营联合体 农业共同经营联合体(GAEC)出现于1962年,属于农产品生产合作社。GAEC通常由2~10个农场组成,其成员之间大多存在血缘关系。按照规定,参加GAEC的成员必须以资金或农业生产设备、房屋、土地等实物出资,出资资本在股东之间按份额分配,GAEC的资本金至少应达到1500欧元;GAEC的成员需要共同劳动、共同使用生产工具和土地或建立生产车间共同经营管理,但仍可保留自己农场在经济、社会、税收等方面的独立。
农业有限责任经营体 农业有限责任经营体(EARL)出现于1985年,是一种农产品生产合作社。EARL的成员数量一般为1~10个,成员不一定都参加劳动,但需要提供资金;EARL的成员只需承担有限责任且仅限于出资,不涉及其家庭财产。为了扶持EARL的发展,法国《农业指导法》规定,EARL的纳税方式可采用农业利润方式纳税,而不必按照公司税纳税,成员可以用不动产租赁契约出资。
农产品营销合作社 农产品营销合作社(CCPA)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单个农场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信息、销售渠道和生产资料等问题,其主要负责收集、储存、运输和销售社员的农产品并通过共同采购向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具体分为农产品收购与销售合作社、共同经营农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加工和销售合作社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目前,法国大多数农业和食品合作社企业都是农产品营销合作社。
农业经营合作社企业 按照组织结构、经营范围等的不同,农业经营合作社企业可以分为农业经营公司(SCEA)、农业商业公司等。农业经营合作社企业的建立与工业公司和商业公司一样,并无特殊之处,并且部分农业经营合作社企业此后发展成为世界知名的大型农业和食品企业集团。到2010年,法国约40%的农业和食品企业集团属于农业经营合作社企业。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特点
目前,农业合作社已经融入到法国农业和食品行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个环节,不仅是法国农业和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农业技术与农业机械的推广、农村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均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农业教育与培训、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农民社会保险等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业合作社坚持自愿加入、民主管理、非资本获利和排他性这四项基本原则,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服务于社员,留足公共积累和发展基金后盈余返还,对外则实行企业化经营,创新资本联合形式,是具有独立法人权利且社员和资本均可变的特殊企业,通过吸收私人资本或者联合与合并,创办大型农业合作社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拓展经营范围,增强法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第二,农业合作社服务内容由传统的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为社员提供技术与信息拓展到加工、储藏、运输、贸易、金融与保险等更广阔的领域,形成了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的全方位服务,还使社员节约了生产经营成本。法国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采购和供应;生产过程的农业技术服务,包括农作物生长管理与动物营养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使用指导、牲畜选育与人工授精等;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并负责标准的实施;共同采购和使用农业机械设备;统一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加工和销售;信息咨询服务,包括市场信息、法律等;农业科研服务;农业信贷服务;农业保险服务等。第三,农业合作社连接了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农民通过农业合作社以团体的力量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并且通过议价的方式影响农产品市场价格,增强农民的市场话语权,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第四,农业合作社引导农民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决策,避免农产品生产过剩或者短缺,促进农产品稳定供给。第五,农业合作社积极与法国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欧盟有关部门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涉,参与法国政府以及欧盟关于农业的决策和立法,维护法国农民的权益,并为法国农民和农业生产争取补贴等财政支持。 李先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