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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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1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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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证,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有所管”

  □王畅 记者 王平 

  近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开展“回头看”活动。所在地曾发生一起“偷排泥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泥浆排入导致河床抬高、河水浑浊。案发后,涉案公司支付了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河道的水生态环境修复。如今,河道已经恢复往日的碧波清澈,而修复水生态环境后剩余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由相关公证处监管账户暂为监管,后续由检察机关用于其他相关生态修复项目。

  2023年,浦东新区某镇河长办发现,辖区内一条河道泥沙严重淤积、地表水生态环境受损。经过排查,原来有一条暗管将建筑泥浆排入河道,由此追溯,排放源头指向附近一处工地。根据“检察长+河长”工作机制,河长办把情况反映到了浦东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违法行为被勒令停止后,相关涉案公司被处以行政罚款,并对河道实施清淤、开展水质治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鉴定评估费。因此,公益诉讼检察官委托专业鉴定部门对该案违法排放泥浆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280余万元。

  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态修复,2024年9月,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确认涉案河道的水生态环境已恢复原状。此时,在扣除河道清淤和水质治理费用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还剩余90余万元。这笔钱还能为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什么作用呢?检察官表示,可以用于本辖区同类环境要素的替代性修复。

  日前,浦东新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在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的见证下,与三家涉案公司达成磋商协议,剩余资金先转至公证处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保证赔偿金“用有所管”。

  这是浦东新区检察院首次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资金监管措施,有利于公益损害赔偿金规范、高效管理使用,确保赔偿金的执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快速恢复,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目前,违法行为人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用全部履行完毕,资金后续将用于替代性修复,或通过认购碳汇等方式,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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