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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总授权量超 8000件,2016年度申请量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第一;另一边,植物品种权遭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相关制度不完善、维权成本高、执法能力弱等问题仍然存在~~~
2017年05月18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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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总授权量超 8000件,2016年度申请量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第一;另一边,植物品种权遭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相关制度不完善、维权成本高、执法能力弱等问题仍然存在
植物新品种权:重申请,更要重保护
■国内首例苹果品种权的转让,体现了市场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尊重
  植物新品种是进行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发展现代种业和掌握农业生产主动权的关键。

  自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至2016年底,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超过1.8万件,授权量超过8000件,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和授权数量不断增长,年申请量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第一。授权品种中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水稻、玉米、小麦品种,尤其是推广面积前十位的品种几乎全部是授权品种,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数量开始出现并不断增加。与快速增长的申请和授权数量相比,我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还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条件差和能力弱、品种权人取证难、维权难等诸多问题。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和种业强国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补齐“短板”,强化对育种者权利的保护,将植物新品种权转化成促进作物育种创新、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驱动器,成为业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本版文字统筹:张红英

  【成效】

  申请量呈现直线上升势头

  2017年4月25日,国内首例苹果新品种权转让签约仪式在青岛农业大学举行。青岛农业大学戴洪义教授团队历时21年选育成功的新品苹果“福丽”,以1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农法自然(上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戴洪义表示,“‘福丽’成功转让,是对完成育种的单位和团队多年工作的认可。希望通过转让,能为丰富苹果品种类型、加大品种结构调整做出贡献,让科学技术更好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

  苹果品种权的转让,体现了市场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尊重。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简单地说,植物新品种权就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它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需要明确的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植物新品种保护在世界的兴起已有约百年的历史,促进了世界农业的繁荣。在我国,起步并不算早。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今年4月12日在京召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研讨会暨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朱岩表示,“20年来,我国品种权申请量逐年增加,新品种、好品种不断涌现。授权品种中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水稻、玉米、小麦品种,尤其是推广面积前十位的品种几乎全部是授权品种。”

  从1999年开始到2016年,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呈现直线上升势头。自《条例》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国内外品种权申请18075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8195件,2016年申请量为2523件,授权量1937件,年度申请量仅次于欧盟,为单个国家第一位。

  在争相研发突破新品种的大环境下,涌现了隆平高科、中种集团、登海种业等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骨干种子企业。同时,部分企业单位引进了一批国外优良品种,增强了外国企业对我国种子市场环境的信心,为我国引进外国优良新品种、促进农业发展、带动劳动力就业奠定了良好基础的同时,使我国农业能够及时利用世界先进的育种成果,丰富了育种资源,缩短了与世界先进农业的差距。

  “企业育种创新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成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主体。”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说,“十一五”期间,企业年申请量小于科研单位,企业申请总量1520件、科研单位申请总量2201件。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发布以来,国内种子企业投资育种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企业年申请量已连续6年超过科研机构,平均年增长率在20%以上。“十二五”期间,企业申请总量3638件,科研单位申请总量2760件。相比“十一五”,“十二五”期间企业申请量增长139%,远高于科研单位25.4%的增长量。

  与此同时,申请作物结构优化。在申请的植物保护品种中,大田作物仍占主体,但花卉、蔬菜、果树等非主要农作物申请量增长明显,申请作物结构逐步优化。此外,来自境外的申请量逐年增加。

  据悉,农业部在全国已经建成了一个测试总中心和27个测试分中心,未来还将新建2个测试分中心、10个无性繁殖材料保存圃和28个多年生无性繁殖植物测试站,建成布局更为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测试能力全面的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这些年来,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护体系,在全国设立了1个测试中心和5个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时,建成了月季、一品红、牡丹等5个专业测试站,发布了6批206个属或种的保护名录;截至2016年底,共受理国内外申请2188件,授权1198件,初步建立起了受理、审查和测试一整套管理体系。”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巡视员李明琪介绍,“经过20年的努力,广大林业育种者、科研人员和育种企业对品种权的保护意识大大提高,申请数量连年增加。”

  不过,一片热闹的申请景象背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仍然存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品种权人取证、维权难执法条件差,侵权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亟需得到重视和解决。

  【尴尬】

  维权成本高、渠道不畅

  一场耗时4年半,被业界称为“林业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的“官司”,折射出当前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临的尴尬。

  美人榆又称中华金叶榆,是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公司联合培育的彩叶植物新品种。2004年经河北省科技成果鉴定命名为“中华金叶榆”。2006年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定名“美人榆”,河北省林科院和绿缘达公司成为美人榆共同品种权人,品种保护期限为20年。作为历时十多年才选育出的植物新品种,美人榆的培育成功,填补了我国北方地区没有黄叶乔木树种的空白,也成为我国首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彩色榆树新品种。

  叶色金黄且可“打扮”成不同造型的美人榆,因为景观效果好,在北方许多城市绿化景观中迅速风靡,越来越受到各地园林部门青睐,其苗木生产、繁殖和交易、使用市场也随之扩大。

  然而,曾经培育出美人榆这个植物新品种的科研工作者们却喜忧参半。喜的是他们的科研成果逐步扮靓了越来越多的城市,忧的是他们的知识产权并未得到应有的维护。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除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以及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情形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2011年9月,河北省林科院与绿缘达公司以吉林省九台市园林处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内未经授权而大量种植美人榆为由,将九台市园林处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使用费。

  此案随后一波三折,历经长春市中院一审驳回、吉林省高院二审发还、长春市中院重审驳回、吉林省高院二审维持四次庭审后,2013年初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同年11月,最高法指定山东省高院再审此案。2016年3月28日,法院最终判定九台园林处构成侵权,支付品种权人使用费20万元。

  “盗版美人榆的门槛和成本都太低了。”河北省林科院生态所原所长张均营说,单从品种来说,美人榆极易繁殖,只要有一根枝条,甚至一个芽就能实现大量繁殖。

  2010年,河北省林科院成立美人榆维权办公室,专门开展侵害美人榆知识产权的证据收集、调解和起诉,还聘请了律师团队。5年多来,维权团队奔走各地对侵权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河北、山东、辽宁、河南、天津等多家侵权企业或个人提起诉讼。

  维权之路并不轻松。几年下来,维权单位派出的调查取证人员达到120多人,取证地区涉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陕西等9个省份。劳务、取证、公证等各项花费就达300余万元。

  没有强有力的品种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只是一张纸。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认为,从制度上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严重不足。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按照UPOV公约1978年文本框架制定,处于低级阶段,且实施已有20年。就保护水平而言,20年来未做实质性调整,与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发展现代种业的要求相比差距甚远。

  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数量开始出现并不断增加。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取证十分困难,几乎完全依靠法院取证,被控侵权物与受保护品种难以直观比对,对鉴定的依赖性强,且目前没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赔偿数额难以准确认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与种子经营主体没有完全脱钩,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主体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等等。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充分发挥司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主导地位,依法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是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面临的重要课题。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力,尤其是权利人和执法者缺少正常渠道和途径维护权利和打击侵权行为,是造成我国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泛滥的主要原因。陈红分析认为,首先,现行制度对品种权保护仅限于繁殖材料生产和销售环节,而对繁殖材料进行存储、运输、加工等极可能构成侵权又便于维权执法的环节未作相应规定。其次,品种权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未衍生到特定条件下利用繁殖材料所获得的收获物,侵权者分明在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甚至是不育系、自交系等的种子却说成是在生产粮食产品,导致难以追究侵权行为。最后,不少侵权企业委托农民进行大规模生产和销售,实践表明很多情况属于代繁代制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由于现行制度没有对农民和自繁自用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品种权人无法对上述品种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

  “不容易,打知识产权的官司不易,打植物新品种维权官司更不易。”终于等来胜诉判决后,为河北林科院代理诉讼的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连连感叹。他说,美人榆是我国遭受侵权面积最大、侵权金额最大、侵权人数最多的林木新品种之一。此案再审判决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上的一个突破,它改变了传统维权的思路,创新了维权观念,扩大了维权对象,拓展了维权空间,这将进一步激励植物新品种权人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有利于促进科研创新。

  【发展】

  加强保护力度、鼓励品种创新

  长期以来我国农作物品种方面存在着“高产品种多、优质专用品种少,粮食作物品种多、经济作物品种少,资源消耗型品种多、资源节约型品种少”的“三多三少”问题,已不能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形势,迫切需要加快新一轮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

  当前国际种业巨头加速整合,全球种业资源、市场垄断趋势加剧。而我国农作物品种同质化问题、与市场脱节问题较为突出,缺乏国际竞争力。农业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新一轮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工作的通知》提出,要优化农作物品种管理,加快新品种商业化进程。国家和省两级品种审定委员会要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品种审定指标体系和标准,鼓励品种创新;要不断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进一步扩大保护名录范围,拓宽品种测试渠道,优化新品种保护流程,加大保护力度,提高保护效率;要强化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与新品种保护衔接,构建全国统一的品种DNA指纹图谱库,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供科学依据。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种子法》,紧扣现代种业发展要求,将部分与种子产业紧密相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纳入其中,设专章保护植物新品种,重点解决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和鼓励品种创新不足,企业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从具体内容上看,新《种子法》将品种权保护作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一环予以强化,将其视为推动种子产业化,激励和提升种业育种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规定又被认为是新《种子法》的三大变化之一的“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1997年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相比,新《种子法》的颁布对我国品种权保护具有明显的积极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品种权保护实践中存在的立法层级低、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

  有关人士指出,要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一是应重点扩大权利人举证范围,适度扩展保护客体,拓展品种权人的维权渠道和执法者的执法途径;二是要延长育种者权利保护链条,让授权品种,包括生产、繁殖、销售、许诺销售、加工处理,以及存贮、运输等各个环节都得到保护,这样权利人和执法者才能多渠道、多环节地监督、发现、围堵侵权行为,收集侵权证据,从而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健康的种业市场秩序;三是要加强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体系能力建设;四是要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联动。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还应重视规范“农民自繁自用”行为。农民在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种反哺机制,我国应保留农民留种权利,但应当防止部分种子企业借用“农民自繁自用”途径实施侵权行为。陈红提出,就现阶段而言,建议将“农民通过自己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土地上自繁自用授权品种”规定为“育种者权利例外的情形”。从长远发展看,可以根据植物品种目录,区分常规种、无性繁殖类品种和杂交种及其亲本,以及通过耕地面积区分小农民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民留种权利制度,实现育种者权益和农民利益共同得到保护的目标。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令人欣喜的是,国家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大。截至目前,农业部已连续发布10批保护名录,涉及的植物属、种达到138种。农业部正在开展第十一批保护名录的征集工作,目标是将优质绿色专用品种、当地优势特色品种等能够满足产业、市场和公众迫切需求的品种纳入保护范围,积极推进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据悉,自今年4月1日起,有关部门已经停止征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凸显了我国对于鼓励育种创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新形势下,农业部将重点加快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积极提高品种权审查测试质量效率,提高原始创新品种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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