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新主体·解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17年05月18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七)
本书对于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经营具有重要参考的价值。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方法,更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改造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

  供销合作社在中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是中国目前组织体系、经营网络最大,服务功能相对比较健全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改革开放后,虽然供销合作社从经营到办社体制上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其自身发展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难境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首先,它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它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资格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它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它重合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大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        (未完待续)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头条
   第A04版:观点
   第A05版:动态
   第A06版:农事
   第A07版:关注
   第A08版:新农村
   第B01版:三农实用周刊
   第B02版:热线
   第B03版:新主体
   第B04版:新主体·各地
   第B05版:新主体·解读
   第B06版:新主体·借鉴
   第B07版:农技
   第B08版:畜牧
家庭农场要破解新问题
夏季粮油收购部署:根据农民售粮需要早开门晚收秤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七)
东方城乡报新主体·解读B05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七) 2017-05-18 2 2017年05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