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安徽省出台的粮食收购资格新规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与此同时,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10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0吨以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
此外,安徽省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按照双随机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粮食收购者信用记录。
姜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