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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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1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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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与农业土地托管的关系

  【核心提示】  近年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蓬勃发展。许多地方的“田保姆”,正在为破解农业“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难题提供新思路。有些地方的为农服务中心,农户只需到其网站下单即可接受植保、农机等服务。以植保服务为例,与之前农户自己打药相比,不仅节本增效增产增收,还可以省工省药,规避了农户自己打药对人体的危害。

  □姜长云

  农业生产托管及其本质

  农业生产托管在本质上是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外包,即将农业机耕、机收等作业或全程作业托管给服务组织承担。在这种托管方式下,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同)保留土地或农业经营权,但通过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帮助农户解决了自身干不了、干不好、干得不经济合理的问题,农户仍是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如山东临淄区已形成集“耕种管收”各环节于一体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模式,实现了服务对象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小农户的延伸,服务领域由农机作业服务向农业全产业链拓展,带动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各类服务组织的成长。该区推进耕种管收托管服务模式,坚持以家庭承包制不变、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变、农民经营主体不变、农民受益主体不变为前提,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即便是农业生产全程托管,也是将覆盖全程的主要农业生产作业环节外包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农户并未将农业经营权拱手让与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农户仍要负责日常的农业田间管理和农业经营组织。

  帮助农户还是代替农户?

  在现有文献和各地政策使用中,农业土地托管是一个界定得比较混乱的词。有的文献所称的土地托管实际上就是农业生产托管。但是综合现有研究,我们认为规范的农业土地托管,应该是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同)将农用土地经营权作为资产委托给农业服务组织从事经营管理,并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农业或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如部分地区通过村领办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方式,将小农户的土地集中连片,再统一委托给服务组织完成作业服务甚至整个农业经营。有些地方在区域性的农业生产全程托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农户土地经营权集中起来委托给农业服务公司,待农产品收获后农业服务公司按标准返还给农户每亩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实物,有的还按高于市价的一定比例回购,借此实现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向农业土地托管服务的转变。虽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和农业土地托管服务均可称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但土地托管服务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本质不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与农业土地托管服务并存共生、竞争发展,应是农业生产服务业发展的常态。

  在农业土地托管方式下,农户将土地托管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后,在一定期限内,农户退出了农业生产经营,不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参与者,充其量只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利益分享者;农户只是在一定期限内让渡土地经营权后,获得租金或“租金+分红”收入;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接受土地托管后,在对应土地上进行种植决策和机耕、机收、植保等服务,发挥的不是农业服务主体、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这与其在流转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经营并无太大差别。从事农业土地托管服务的农业服务组织实际上不是在“帮助农民”,而是在“代替农民”,农户无权干预相关土地上的农业经营管理。从严格意义上说,在农业土地托管中,不存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问题。有的地方宣传那种“你外出安心务工,我为你耕种作收”“你在外挣钱当老板,我在这为你管家守地田”的服务模式,虽然具体情况可能有所差别,不能笼统地将其排除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之外;但笔者认为在多数情况下这只能属于土地托管,不属于农业生产托管。

  防止混淆农业生产托管与土地托管形成决策失误

  可见,不宜将农业服务组织开展的农业土地托管服务纳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范畴。否则容易陷入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贪大求洋”的误区。混淆农业生产托管和农业土地托管,容易形成政策误导和执行偏差。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托管属于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重要方式,但连片成规模的土地托管则是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二者对农村就业、社会稳定、生态保护、文化传承乃至粮食安全的影响往往有明显不同。大多数农业生产托管,特别是在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作业托管给服务组织承担时,坚持了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只有部分农业生产托管例外。如这种农业生产托管发生在涉农企业与服务组织之间,特别是农业企业把从农户那里流转或通过“四荒地”开发获得的土地上的部分农业作业委托给服务组织承担,这就不存在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而是以公司经营农业为基础。但较为规范的农业土地托管,一定以作为托管者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弃农业经营权为前提,一定不存在坚持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除非接受土地托管的服务组织是农户家庭。简单地说,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一定是坚持了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面向小农户的农业土地托管至少在一定期限内放弃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

  (摘编自《中国乡村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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